人员已离职讨要公积金 发现公司未缴纳公积金能要求补缴吗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,员工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并没有“过期作废”的问题。有的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离职时会签订协议,约定双方再无争议。但是,如果协议中的条款违反了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的强制性规定,员工仍然可以要求补缴公积金。
离职时发现公司未缴纳公积金可以要求补缴吗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的规定,“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或少缴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三条明确指出,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,劳动者要求补缴的,法院应予支持。”这一条文再次确认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法律义务,即使员工已离职,单位仍需依法履行补缴责任。
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,单位在录用职工后,应当在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,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;如果单位逾期未缴纳或少缴住房公积金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缴纳,若单位依然不履行,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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